在我们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有一种筹划方案是关于企业类型的,今天我们就和您谈谈公司形式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有一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其组织形式,来规范其纳税状况。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法人按照国际惯例被界定为企业所得税,则国内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原标准不再适用。同时对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至总社统一纳税。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对总机构的税负都有一定的影响。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企业可以根据新规定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子公司和分公司通过两种方式选择。子公司涉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可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分支意味着他们没有独立的法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分支机构盈利情况、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都是企业组织形式要考虑的因素。
一、企业预期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盈利,选择一个子公司管理形式,多带带进行纳税;
二、预计非优惠税率的分公司盈利时,会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盈利,也能降低节税效果,提高管理效率;
三、预计适用不优惠税率的分支管理机构亏损,选择一个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利用其他重要分支研究机构或总部经济利润可以弥补亏损;
四、预期适用优惠税率之分支机构之亏损,应考虑分支机构之扭亏能力,若短期内能扭亏,则宜采用分店形式,否则,则宜采用分店形式,这与企业之经营计划有密切关系。
但总体发展来看,如果企业下属经营公司所在地税率水平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以降低当地税率。
如分支机构设在国外,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通常和国内其他居民公司一样,承担全部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在所在国享有比分公司更多的税收优惠,分支机构又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得利润与分支机构合并纳税。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损益互相抵消,因此,如果在营业期间发生分公司的亏损,也不能冲减总公司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