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企业通讯费税务筹划案例最新分析

2020-11-30 11:17发布

很多员工应该都知道,有些企业会为员工交通讯费,虽然这并不算比较大的支出,但是仍然会涉及到税务的问题,那么小编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2021企业通讯费税务筹划案例最新分析。

企业通讯费税务筹划案例:


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规定通讯费以票证报销。高级管理人员通讯费标准为1000元,共5人。中层干部通讯费标准为500元,共20人;普通营销人员标准为300元,共200人。通信费用金额较大,每月报销通信费用达75000元。


方案一:如果一个人从电信部门请求发票在2014年8月底,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国务院第538号订单,“不应当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规定,不能申报增值税发票,但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7.5万元,不得征收进项税,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


方案二:个人手机卡统一转移到单位。2014年8月初,企业B将公司行政部的手机用户统一到电信公司转移到企业名下。这样企业就可以控制成本,减少业务人员离职造成的业务损失。当月月底可领取电话费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基础电信服务费60000元,增值电信服务费15000元)。总共七万五千元。根据彩彩[2014]43号规定,增值税为:6万×11%+ 1.5万×6%= 7500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扣除后的实际支出为75000 - 7500 = 67,500元。”


比较这两个方案,很明显,后者计划不仅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67500元人民币可以列为“管理费用”,但也符合税法的规定,可以扣除增值税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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