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类型有很多,企业的组织形式、税收方面也会存在不同的特点,且投资收益也会相应的产生差别,所以注册企业时,有必要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进行一定的研究。
我国对于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正常情况下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而且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就不相同,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税,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计算不同企业的税后利润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需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的消除,如此就会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
第三,如合伙人中有外国投资者,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如果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方法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核算方式和纳税形式也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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