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费用方面有一些建议分享给大家:
(1)在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我们应该注意节约开支
企业每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提前做好预算。除考虑生产经营需要外,还应考虑税前扣除的局限性。例如,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招待费税前最多只能扣除60%。
(2)企业应严格将会务费、差旅费等业务招待费与业务招待费区分开来
业务招待费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注意不能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业务招待费中,否则会对企业造成损害。纳税人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提供合法的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明,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全额扣除。
(3)广告费用与经营宣传费用无需区分,但应注意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情况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如果一个企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每个纳税年度中不超过15%的销售(业务)的收入,他们可以根据事实中扣除,多余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目前,广告和商业广告支出是暂时的差别,所以没有必要区分广告和商业广告支出。广告支出获准税前扣除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按业务宣传费处理。
(4)透过设立销售公司等分支机构分担费用
商业娱乐、广告和商业成本计算是基于收入扣除标准,如果纳税人将总部销售部门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销售公司,公司在生产的产品销售到销售公司,销售公司的国外销售,从而增加收入,利润总额的利益并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费用扣除的“极限”可以“解放”在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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