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和消费税扣除分别构成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减项。
增值税抵扣,是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消费税扣除,是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增值税抵扣和消费税抵扣具有相似性,但又有本质区别,准确把握二者的异同,有利于规避涉税风险。
增值税抵扣时点在购入环节,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时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点首先取决于扣税凭证的取得,如未按规定取得扣税凭证,即便交易已经发生,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认证(勾选确认)时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
消费税的扣除时间一般发生在征税消费品的生产和领取环节。
把握消费税扣除时点,需要关注三个问题:
一是消费税扣除不适用于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后,已纳消费税的,不得扣除。
二是对于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相同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应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同时可在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过程中扣除已纳税款。
三是对于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但购买后才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如果不能构成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的最终消费品,但进行进一步的生产和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上述购买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环节扣除已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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